一、員工福利措施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退休金提撥、團體保險、定期員工健康檢查、員工國內外旅遊、生日禮金及社團活動。
二、員工進修及訓練
A.新進人員職前訓練:對於新進人員進行30小時的職前訓練,內容包含公司組織與文化、
作業系統與制度運作介紹、專業知識訓練與傳承等。
B.本公司訂定:「教育訓練作業程序」、「內部/外部教育訓練執行規範」,
同仁依照本公司所擬定之年度發展策略或計畫,
針對自身工作相關之專長能力,申請進行內部或外部訓練課程,以期共同完成策略目標與計畫。內容概述如下
內訓部份:於總公司進行訓練。
外訓部份:派送國內外專業訓練機構受訓,並視受訓內容簽受訓同意書,或延長服務切結書。
三、退休制度與其實施狀況:
本公司除支付員工退休金符合所有相關薪酬法令,亦遵照政府相關退休法令制度得申請退休。
1、勞動權益
每位公司員工與公司之勞動契約訂定皆符合當地相關法規。
2、員工退休制度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且每月依薪資費用總額之固定比率定期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儲存於中央信託局專戶,以保障勞工權益。
94年7月1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勞工薪資總所得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條例規定辦理)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退休金給與標準: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
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2)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4.退休金給付: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四、工作環境與員工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1).門禁安全
A.日、夜間均設有嚴密門禁監視系統。
B.夜間、假日與保全公司簽約,維護安全。
(2).心理與生理衛生
A.健康檢查:新進人員身體體格檢查,在職人員每年定期健康檢查。
B.工作環境衛生:工作場所依規定全面禁菸、舉辦健康講座、定期進行辦公室環境清潔、消毒。
C.性騒擾防治:訂立申訴規定及懲處修款。
(3).保險及醫療慰問
A.依法投保勞保(含職災保險)、健保。
B.由本公司員工投保因公意外險,對於因公致殘或因公死亡者,以保險理賠濟助員工或其繼承人。
C.對於員工及其配偶、子女疾病給予優惠濟助。